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