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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