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