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