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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