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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