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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