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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