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