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七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