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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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
第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
第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
第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
第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
第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
第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第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
第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及时处...
第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
第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七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九条 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一)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九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
第四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
第五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五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
第六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