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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