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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