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