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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