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