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