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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