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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