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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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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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