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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