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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