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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