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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