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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