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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