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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