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