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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