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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