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