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