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