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五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