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