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