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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