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