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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