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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