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