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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