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