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