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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