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