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
(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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