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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