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