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