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