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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