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各自至少保存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