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七条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严格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转让、出卖。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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